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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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激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完善硕士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9]19 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 [2014]1 号)及《青海省建立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青财行字 [2013]2027 号)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原则

  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遵循“科学公正、程序透明、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类别

  硕士研究生奖助类别包含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持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学业助学金、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励。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经费主要来源

  硕士研究生奖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与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类奖助经费,财政拨付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和硕士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用。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

  (一)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文件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家下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执行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具体评定办法详见《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文件精神,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硕士研究生全额或部分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支持,同时学校根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配套相应的资金。其等级比例和奖学金额度按照当年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评定办法详见《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三)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学业助学金构成。其中国家助学金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拨付的助学金经费,金额执行当年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学校学业助学金经费来源为财政拨付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和硕士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用,额度为当年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文件规定拨付经费的 20% 。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按学制年限分月发放,每年发放 10 个月( 2 月和 8 月停发)。

  (四) 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励

  学校设立的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励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硕士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奖”,“优秀硕士研究生奖”等。

  1 、硕士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

  硕士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按年度评选,奖励标准: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 1500 元;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 800 元;出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奖励 2000 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2000 元。科研成果级别认定以《青海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准。科研成果必须以青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2 、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奖

  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奖按学年评选。评选比例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 2% 评定,奖励标准为 500 元 / 人。

  3 、优秀硕士研究生奖

  优秀硕士研究生奖按学年评选。评选比例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 4% 评定,奖励标准为 500 元 / 人。

  4 、优秀硕士毕业研究生奖

  优秀硕士毕业研究生奖按学年评选。评选比例按在校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总数的 10% 评定。

  (五)硕士研究生奖助范围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从 2014 级开始实施。助学金、国家奖学金适用于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他奖助适用于全体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培养单位成立奖助工作组,根据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负责本单位有关奖助学金的审核、评定等工作。

  (二)导师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对硕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申请拥有推荐权。导师意见是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核确定奖助学金时的重要依据。

  (三)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细则

  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三助”工作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订本细则,学校可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覆盖面、选聘方法和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  助教岗位

  (一)助教岗位设置

  1.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确定;

  2. 研究生助教岗位优先设置于专业基础课程。

  (二)岗位职责

  研究生助教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承担的工作内容包括: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实验及批改实验报告、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以及课程主讲教师指定的其它辅助工作。

  (三)基本条件

  1. 研究生助教岗位一般仅限于本校在读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中选聘,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聘。

  2. 选聘研究生应身心健康,学有余力,且学业优秀,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 选聘研究生一般应在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期间学习过拟聘课程,并且成绩优秀;

  4. 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得选聘。

  (四)助教岗位津贴

  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硕士生 300 元 / 生 / 月,博士生 400 元 / 生 / 月,从学校研究生“三助基金”中支付。

  (五)办理程序

  1. 研究生助教岗位按学期选聘。各学院(系)提交设立助教岗位的申请,明确助教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要求,经研究生院审批后,由学院(系)自行组织选聘。

  2. 课程主讲教师全面负责安排本课程研究生助教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3. 每学期末,各学院(系)填报《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津贴发放表》,报研究生院审核,开具“三助基金”报销单,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

  •  助管岗位

  (一)助管岗位设置

  1. 研究生助管岗位在校内教学院系和工作任务较重的职能部门设置。

  2. 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聘,有聘用单位确定聘用工作的期限。

  (二)岗位职责

  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兼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协助院系和学校职能部门从事部分管理工作。

  (三)基本条件

  1. 本校在读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可选聘助管岗位。

  2. 选聘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必须学有余力,身心健康,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 助管岗位的其它选聘条件和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制定。

  (四)助管岗位津贴标准

  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硕士生为 400 元 / 生 / 月,博士生为 500 元 / 生 / 月,从学校研究生“三助基金”中支付。

  (五)办理程序

  1. 研究生助管岗位按学年选聘。各单位提交设立助管岗位的申请,明确助管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要求,报研究生院审批。

  2. 各设岗单位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助管岗位数,按需选聘调配。

  3. 每学期末由用人单位填报《青海师范大学助管津贴发放表》,报研究生院审核,开具“三助基金”报销单,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

  三、助研岗位

  (一)助研岗位设置

  1. 学校鼓励主持有纵向或横向校外课题的导师选聘研究生担任助研,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研究生院研究确定。

  3. 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聘,由导师或科研团队确定助研工作的期限。

  (二)岗位职责

  协助导师或科研团队进行科研课题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

  (三)基本条件

  选聘兼任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必须身心健康,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学术思想活跃,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有一定的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助研岗位津贴标准

  硕士生助研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基金”承担 100 元 / 生 / 月,其余部分由导师或科研团队按理工科不少于 200 元 / 生 / 月,文科不少于 100 元 / 生 / 月的标准支付,博士生助研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基金”承担 200 元,其余部分由导师或科研团队按理工科不少于 300 元 / 生 / 月,文科不少于 200 元 / 生 / 月的标准支付,具体金额由导师或科研团队根据学生从事助研工作的性质、难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延期毕业研究生兼任助研,其助研津贴由导师或科研团队自行支付,学校不进行配套。

  (五)办理程序

  1. 研究生助研岗位按学期或学年选聘。各单位提交设立助研岗位的申请,明确助研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要求,报研究生院审批。

  2. 研究生提出助研申请,填写助研申请表,导师或科研团队签署意见并确定支付助研补贴的科研项目名称、编号、助研时间、助研补贴的金额,交学院(系)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3. 每学期末各学院(系)统一编制本单位的《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补贴发放汇总表》,并填写经费报销单,交研究生院办公室。

  4. 研究生院将学校配套经费及导师或科研团队支付经费汇总后,编制全校的《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补贴发放汇总表》,送交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 2013 〕 19 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科教〔 2019 〕 19 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学校实际,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的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的目的是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任副组长、其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努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有不及格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学制延长期内不再参评;

  六、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

  七、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八、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者。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条 由于出国学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第一学年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及综合表现评定,其他学年根据研究生学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

  一、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与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中具有优先权;

  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与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根据其入学成绩综合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后,被调剂录取的学生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三条 其他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

  研究生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为依据;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第二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以此类推,同时对申请学生上一年的科研成果与创新能力、社会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学业奖学金等级

博士研究生

比例

硕士研究生

比例

元 / 年

元 / 年

一等奖学金

10000

≤ 20%

6000

≤ 20%

二等奖学金

7000

≤ 50%

4000

≤ 30%

三等奖学金

5000

≤ 30%

2000

≤ 40%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十月评定。各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在校生学籍异动统计表,作为学校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的依据;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各单位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

  第十七条 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核定”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学院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研究生院审核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核定;

  四、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发放,颁发获奖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结束前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对口支援高校及协议合作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延期毕业研究生,学制延长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五、终止学籍研究生,终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勤奋钻研,引导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入我校)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 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评审标准 。申请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努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在校期间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85 分,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无不及格情况。

  四、教科研业绩突出。积极承担和参加教科研项目,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或有科技发明创造并已申请专利,或在学术科技竞赛中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五、综合表现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社会服务、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

  一、学业成绩

  (一)在本学科申报人员中,课程学习成绩第一名计 100 分,以下依次递减 5 分。

  (二) CET-6 考试成绩 425 分以上者(含 425 分)计 50 分, CET-4 考试成绩 425 分以上者(含 425 分)计 30 分。

  二、学术论文

  本办法提及的学术论文,是指申请者以青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发表刊物范围包括: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及会议论文集(有 ISBN 号)、省部级及以上报刊。通讯、广告、译文、复制(部分转载)文章不作学术论文处理。

  (一) 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级别

期 刊 类 别

每篇

计分

备 注

A

NATURE 、 SCIENCE 、 PNAS 、 CELL 发表的学术论文

3000

 

1. 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计;

2. 期刊分区、收录及核心刊物以论文发表当年情况为准;

3. 在 G 类刊物发表的论文计分以 3 篇为最高限;

4. 除了学科专业认可的权威国际学术会议外,其它会议论文以 2 篇为最高限,超过不计分。

 

B

新华文摘、求是及相当水平刊物全文发表收录; SCI 中科院分区 1 区期刊,权威期刊、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

300

C

SCI 中科院分区 2 区刊物、 SSCI 刊物

200

D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及同等水平刊物全文收录; SCI 收录的其他刊物

150

E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收录来源期刊, EI 收录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核心库刊物( CSCD-C )、青海日报及同类报刊理论版

100

F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扩展版收录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扩展库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EI 收录会议论文

60

G

其它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

20

  (二)论文的认定

  1. 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必须是发表的学术研究性论文( 含已被录用或网络版已刊载论文) 。论文字数须在 2500 字以上;不足 2500 字的,按所发表期刊级别降一级认定。

  2. 凡被检索的论文,必须由作者提交相应的检索证明。无检索证明,视为公开刊物。

  3. 论文原则上只统计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它署名次序不计分。 A-E 类刊物论文,参与者确有重要贡献的,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在不突破该项总分的情况下,参考多人合作标准裁定。

  三、学术专著

  本办法所指学术专著,是指申请者以青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专著、译著等学术性专业书籍。

  (一)计分标准

类别

著作

国家级出版社

200

省级出版社

100

其他出版社

50

  (二)出版社级别

  国家级出版社为: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民族出版社、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外语教育与研究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

  四、科研项目

  (一)自然科学领域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1. 立项(结项)当年(各计算一次)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项目类别

国家重大科研计划

国家重点科研计划

国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部委科研项目

省级重大科研项目

省级重点科研项目

省级一般

科研项目

地市级科研项目

分值

10000

3000

600

200

100

400

200

100

20

  2. 成果评价(鉴定)类型计分标准

成果评价类型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分值

300

200

150

100

  (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计划项目计分标准

  立项 ( 结项 ) 当年(各计算一次)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项目

类别

国家重大(招标)科研计划

国家重点科研计划

 

国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国家部委

科研项目

省级重大

科研项目

 

省级重点科研项目

省级一般科研项目

地市级科研项目

分值

3000

800

600

200

100

400

200

100

20

  注:各类项目结项 , 优秀等次在结项分值上加 50% ,良好加 20% 。

  五、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一)专利成果计分标准

专利类型

国际

发明

国家

发明

实用新型

专利

外观设计

专利

分值

1000

300

60

20

  (二)软件著作权计分标准

  软件著作权每项计 20 分,累计不超过 3 项。

  六、科研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一)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奖     项

等次

计分 / 项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政府奖);

其它科研相关奖励按 10% 计分

一等

1000

二等

800

三等

500

市(厅)级成果奖(政府奖);

其它科研相关奖励按 10% 计分

一等

100

二等

80

三等

30

  (二)同一成果先后获多种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算;成果获奖未评级时,按照相应奖项的第二等级计算。国家自然科学奖等高级别奖励由学院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计分办法参考认定。

  七、 专业技能竞赛奖

  对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组织或主办,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获得的奖项。计分标准见表。

序号

内 容

等级

计分

1

国家级技能竞赛

一等奖

200

二等奖

100

三等奖

60

2

省级技能竞赛

一等奖

100

二等奖

80

三等奖

50

3

校级技能竞赛

一等奖

50

二等奖

20

三等奖

10

  注:行业学会组织主办的比赛中获奖者按低一等级标准 计分;学科竞赛、文体活动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等次得分。

  八、荣誉称号

  获国家级计 500 分;获省部级荣誉称号计 200 分;获校级荣誉称号计 20 分。

  国家级及省部级荣誉仅限于政府颁发荣誉。

  九、社团工作、社会实践

  担任校研究生会干部计 20 分,学院研究生会干部计 10 分,班级干部计 5 分,同时担任不同层次的研究生干部,计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参加学校组织的以服务社会为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每参加一次计 5 分,累计不超过 20 分。

  十、多人合作计分比例

  除论文外,以上各项计算中如果涉及多人合作的情况,按以下办法分配计算,特殊情况可由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分配。

  主要完成者得分= P × f 。其中: P 为项目总得分; f 为主要完成者合作系数。

  具体合作系数如下:(以 10 人计,第 11 人及以后不计分)。

 

排 序

成员数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第九

第十

1

1

——

 

 

 

 

 

 

 

 

2

0.6

0.4

——

 

 

 

 

 

 

 

3

0.5

0.3

0.2

——

 

 

 

 

 

 

4

0.5

0.2

0.2

0.1

——

 

 

 

 

 

5

0.5

0.2

0.1

0.1

0.1

——

 

 

 

 

6

0.5

0.2

0.1

0.1

0.05

0.05

——

 

 

 

7

0.5

0.2

0.1

0.05

0.05

0.05

0.05

——

 

 

8

0.5

0.2

0.1

0.04

0.04

0.04

0.04

0.04

——

 

9

0.5

0.2

0.1

0.04

0.04

0.04

0.04

0.02

0.02

——

10

0.5

0.2

0.1

0.04

0.04

0.04

0.04

0.02

0.01

0.01

  第四条 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一、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名额,依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实行差额评选。

  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五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任副组长、其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机构下设在研究生院,我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由研究生院统一保存。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组织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导师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候选人并提交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查、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将研究生如实填写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填写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上报 研究生奖学金评 审 工作领导小组 。

  四、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办法条件研究、审核、确定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获奖 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

  第七条 评选要求

  一、各学院接到评选通知后,根据申请条件,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强化监督,切忌降低评选标准、平均分配等。

  二、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后应附成绩单(学院盖章)和学术成果的检索证明(学术专著须提供首页和版权页;学术论文须提供期刊封面、论文首页以及版权页)。

  三、申请所涉奖项或称号需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同一成果被不同数据库收录,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获得多项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同一社会活动因同一原因获不同荣誉称号,学生计分取最高分,不累加。

  五、 各类所获奖项 和 公开发 表的成果均应在我校就读期间取得, 第一单位为青海师范大学。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培养单位规定的学生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

  六、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或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 审 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和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 审 工作领导小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八条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有不及格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学制延长期内不再参评;

  六、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

  七、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八、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者。

  第九条 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一、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学校按国家规定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颁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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